房屋租赁案判决书
时间:2010-04-08 22:16:51 作者: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文章分类:我的文书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6)宣民初字第726号
原告方言[化名](别名□□□),男,194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分公司干部,住本市朝阳区□□□□□□□□□□□□□□□□□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马照辉.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DZ工厂,住所地:本区□□□□□号。
法定代表入□□□,职务:书记。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市DZ工厂厂长,住本市西城区□□胡同□□宿舍。
第三人北京市J公司,注册地址:本区□□胡同3号(现在本区□□□街□□号办公)。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市J公司会计,住本市崇文区□□□□□□□□号。
原告方言与被告北京市DZ工厂房屋租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张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我与被告北京市DZ工厂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已于I996年5月31日到期,且被告于1995年1月未经我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了第三人北京市J公司。现我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租金(1995年12月至今年6月),并赔偿损失6200元,要求第三人立即腾房,并由被告及第三人将房屋恢复原状。
被告辩称:我们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了有二、三万元。原告的房屋转给第三人使用,原告知道此事。房屋转给第三人使用后,1995年1月至11月,第三人给了我房屋使用费25000元,其中给付原告房租18800元。余下的钱我们用于此房屋的各种开销,已无结余。我希望房屋继续让第三人使用房租由第三人负担。
第三人述称:现在腾房有困难,因我们花费了十几万元安装设备,装修房屋。当时我们不知道是原告的房屋.所以房屋我们不同意腾退。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言在本区□□□街□□号有私产房11间(房号为1、2、3、4、5号),建筑面积174.7平方米。1991年5月7日,原、被告共同订立了租赁此房屋的合同。月租金为480元.尔后双方经口头协商月租金调到2000元。租期自1991年6月1日至1996年5月31日止。合同订立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此处房屋进行了装修。l995年1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又将房屋进行了装修。1995年1月至11月第三人给被告房屋使用费25000元,被告给付原告此期间的租金18800元。自l995年12与月起被告、第三人未给付原告租金。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事实未举出充分证据证实。审理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因装修房屋所受的损失,但未正式向本院提交反诉手续。第三人表示其装修费用不要求本案处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房屋产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在合同履行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且未经原告同意装修房屋,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被告所订立的合同已到期,原告要求收回房屋,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述装修费用,因未正式提出反诉请求,本院不予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因未举出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1996年5月31日起终止原告方言与被告北京市DZ工厂本区□□□街□□号房屋租赁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自1995年12月至1996年5月的房屋租金12000元。
三、第三人北京市J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本区本区□□□街□□号房屋13间腾空交原告方言使用(被告及第三人拉走自己的设备、物品后将房屋恢复原状)。房屋使用期间,第三人给付原告自1996年6月至房屋腾空之前的房屋使用费每月2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0元,由被告北京市DZ工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入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张进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