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03 18:24:36 作者:李建立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假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一百万元,大股东占有公司全部股份,且该股份都是实际出资的,没毛病。公司大股东为表达感激之情而要赠与你百分二十的股份,你应该欣然笑纳吗?
请且慢,你有可能承担千万级巨额的债务风险。。。。。
稍微懂点公司法的朋友可能会疑惑不已,因为按照公司法之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那么,一个公司注册资金只有一百万元,且全部注册资金已经缴纳完毕,如何能产生千万级别甚至更大的债务呢?
答案出在增资扩股上。假如公司某天做出了股东会决议,因生产经营需要增资扩股一千万,由大股东或者其他第三方认缴出资(注:非实际出资,在某一个期限内缴纳)。增资完成后,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一千一百万元,其中,实际出资一百万,认缴出资一千万。
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如果因为经营不善签下了一笔一千万的债务,那么,作为小股东的我们,将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最高法的一个判例可能会吓你一跳,公司增资时股东出资有瑕疵的,其他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作为小股东的你,到最后,如果大股东履行不能,你要替大股东背锅---有可能是千万级的巨额债务。即便你当时未同意继续增资,即便你当时股东会上投了反对票。
对公司法有了解的朋友应该都听说过,设立公司时股东之间对缴纳注册资本有连带的法律责任。但在公司成立后的增资扩股阶段,是否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则不太确定,未出现有说服力的法院判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在[2003]执他字第33号《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暇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复函》精神,公司股东若有增资瑕疵,应承担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瑕疵相同的责任。最高法院据此认为,公司经营过程中增加注册资本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出资并没有区别,应适用上述连带责任。
鉴于上述判例,我们提示,在资本认缴制大背景下,小股东尤其是表决权少于三分之一的股东,要善于利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免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虚假增资,或者无履行能力而盲目的扩大资本。
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如果公司章程中无针对此的特殊性规定,则大股东完全可以凭借控股地位,强行表决增资扩股,从而给小股东带来风险。
为避免上述行为的出现,我们建议小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过程中,提高该事项的表决门槛:比如修改为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
正所谓“宜未雨而绸缪,勿临渴而掘井”,小股东虽然一般不直接掌控公司的运营与管理,但也切莫对公司的情况不闻不问,否则也会出现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的连带责任。
附件最高法院判例参考: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洪玉因与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