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篇之 与职业打假人不得不说的事

时间:2019-08-15 14:43:04  作者:李建立 王瑞瑞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刘东(化名)大学毕业后自主创业,和几个同学共同创建了个网络科技公司,事业正是蒸蒸日上的时候。但是就在几天前,刘东的公司被人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原告说自己是买家,在其网购平台上花了3000元人民币买了两盒保健食品,现向法院提出三条理由主张退货退款并十倍赔偿。一是该保健食品是进口的,应该有中文标识,该产品并没有;二是该保健食品中添加了玛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玛咖作为新资源食品,若用于食品添加,则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该产品并没有。三是该产品说添加了冬虫夏草,但我国法律早有规定,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该产品违反了此规定。原告提出的三条理由,条条杀伤力都很大,一个买家怎么专业到这种程度,网上一查,原来这个买家已经起诉过50余家销售企业了,是个名副其实的职业打假人。

对于职业打假人,我们先提出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职业打假人不以消费为目的,不是真正的消费者,被告能以这个理由去抗辩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而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但在除食品、药品之外的其他领域,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大都不会受到法院支持。。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案件的实际审理中,往往难以区别普通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此外,正是由于职业打假人的消费主体身份一直遭到质疑,目前出现了很多职业打假人躲到幕后,而把一般消费者推到台前的消费维权案件,或者一般消费者当原告,职业打假人充当代理人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以职业打假人身份来阻止职业打假,实际上并不能真正阻止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维权或者作为一种索赔手段。

二、职业打假人一般会提出哪些打假理由?

以食品药品领域为例,许多职业打假人去起诉商家时用的理由都相似,笔者在分析了大量职业打假案例后,得出了以下职业打假套路大全,各位创业者们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1.     产品过期

商家对策:若被职业打假人抓住了这一条,则被告几乎没有可辨空间,一般都是以被告十倍赔偿告终。所以商家一定要严把产品关,及时下架过期产品。

2.     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如:食品标签上标注的能量值为每100毫升116千焦,但实际能量值为每100毫升34千焦。

商家对策:被告的可辩空间在于:涉案食品数值的计算方法不同于原告所使用的计算方法,或是标注的数值在法律允许的误差值之内。

3.     食品中添加了药材,(可以添加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商家对策:有法院判例,在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对该食品作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之前,不宜认定涉案商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商家可以从这一方面进行抗辩。

4.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

对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故商家在出售进口货物时,一定要注意此项。

 

相关法条: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2.《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4.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5.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6.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7.《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供参考。

以上就是职业打假人常用的起诉理由以及被告的应对方法,总之被告的可辨空间非常小。所以,对于商家,事前预防显然比事后补救更重要,规范经营,产品把关才是对抗职业打假人的最重要方法。没有假如何打假,所以问题关键可能还是企业自律不足、监管有漏洞。客观来说,打假人对规范市场和经营者的行为是有好处的,对提醒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也有助推作用。但是,如果职业打假人如果出现违法、敲诈勒索行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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