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购买纠纷案(北京房产专业律师)
时间:2010-04-26 12:09:09 作者:李健立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农村房屋购买纠纷案(北京房产专业律师)
案情简介:原被告双方均为本村村民,在村长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由于房价上涨,加上房屋购买方的户口已经转为小城镇居民,故卖方提出解除合同。而法院的一审判决也支持了卖方的撤销合同的要求,判决房屋返还。购房方不服,特找到我们专业律师,代为提起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房山区房产律师)
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目前北京法院的判例是买卖无效,但是房主要赔偿购房者损失.
部分节录如下:
事实与理由 :
一、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北京房山区房产律师)
本案不属于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这是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所在。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为被上诉人之子焦##继承其伯父焦##的遗产,而从法院的诉讼资料可以看出,焦##属于城市居民户口,只能继承房屋,而不享有对该宅基地的继承权。而本案的上诉人栗#、王#代表整个家庭购买该房屋的行为,事后受到整个家庭的追认,这从现在整个家庭都住在该处,并翻盖了房屋可以认定上述结论。并且,经村委会同意和批准,该宅基地被重新划拨给上诉人穆#使用,并由其在此单立一户,将户口迁入。此后,上诉人家庭对房屋进行了翻盖。
从该村的实际情况看,上诉人穆##、栗##2004年之前就多次向村委会提出分户,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村委会表示,现在村里没有多余的宅基地,希望其购买一处无人居住的老宅子,然后由村委会分户,把户口迁入。
因此,本案不属于典型的城市居民购买农房的情形。实际情况恰恰是被上诉人不具有该村的农民身份,而上诉人经批准已经分户迁入,并重新翻盖了房屋,在此居住已近六年。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北京房山区房产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本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村民之间是可以转让住宅的,只是基于“一户一宅”的原则,转让的后果是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而本案中的上诉人穆##属于该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方,且实际上属于本村村民,恰恰是被上诉人已经不具有了本村的农民户口。
原审法院引用了(2008)一中民终字第8364号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该互相返还。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上诉人穆##已经户口迁入,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将房屋进行了翻盖,争议的房屋已经不存在,该判决实际上已经无法履行。因被上诉人非本村农业户口,其子焦##更是在读书期间将户口转为居民,因此更是丧失了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如该判决生效,由此导致的后果是上诉人整个家庭居无定所,也不利于合谐社会的创建,更是对肆意违反合同的纵容。故,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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