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8-05 21:46:1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20日,淮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购买一批5-60规格的石棉,与昆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进行了洽谈。通过双方的充分协商,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石棉订货单》的协议。按照协议,买方向卖方购买20吨5-60规格的石棉,每吨价款为2151.45元,合计总价款是43029元,交货地点为淮南市火车站。卖方应于买方货款到位后10日内按照双方约定,其应于淮南市火车站向买方提供5-60规格的石棉20吨。合同签订后,买方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了给付货款的义务,但是,卖方在收到货款之后,不仅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交货期限交付货物,而且其所提供的5-60规格石棉只有16吨,且质量不符国家标准、行为标准,同时也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在淮南交货,而是将货物运到了阜阳火车站,给买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买方主动地向卖方提出交涉,要求卖方来淮处理此事。然而,卖方却怠于行使,迟迟不予解决。无奈,买方只有依法向当地基层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卖方返还其所付货款43029元,并承担给其造成的利息损失。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卖方违约事实成立,依法判令卖方退还买方的货款43029元,并承担给买方所造成的损失。
[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很普通的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双方都应严格地遵守双方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其中的约定,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正是对于合同这一违约责任的典型印证。作为卖方的昆山市科技某公司,按照其与淮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约定,其应当在收到买方淮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款之后10日内向买方提供5-60规格的石棉20吨。但卖方在收到买方的货款之后,不仅没有于10日内交货,而且向买方提供的石棉只有16吨。再说,按照约定,卖方应当在淮南站交货,可其却在阜阳站交货。就此可见,卖方在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上明显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其自身对买方应尽的供货义务。故此,其行为已构成了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被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被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可见,原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了本案卖方违约的事实之后,作出判令卖方向原告返还货款,并承担给买方的损失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
王道帮 律师
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