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8-31 20:24:58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2005年4月11日晚九时左右,赵甲无证驾驶摩托车从信昊纺织厂接其姐下班回家,在途经朝阳东路与建设路交叉口时,撞到了堆放在快车道上的一堆碎石子,致使赵甲当场昏迷不醒。其姐拨打了急救电话“120”,将赵甲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赵甲因车祸致脾破裂、左锁骨骨折等多处伤情。对此事故,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走访调查,核实了该路是某市政公司承建,建成通车后留有部分材料未能清理。同年8月份,赵甲治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赵甲以该路段的施工单位——某市政公司对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给其人身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了索赔之诉。
经过一审法院的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以某市政公司在对该路段的管理上存有瑕疵,堆放石子未及时清理又未设置明显标志,作出了某市政公司承担赵甲因此事故遭受损失的80%即22896.8元的判决。
[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侵权理论,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四个方面构成:致害行为、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致害人有过错。然而,路障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赔偿责任,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都作出了特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可见,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路障致人损害这一特殊侵权行为采取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施工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确认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施工单位的某市政公司对其承建的路段,在其交付之前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没有尽到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该市政公司在其承建的路上堆放石子,未能及时清理,也未设置明显标志,导致赵甲受伤,理应对赵甲的损害给予赔偿。所以,一审法院判令某市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正确的。至于一审法院为何判决该市政公司承担80%的责任,主要是因为赵甲是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对事故其自身也负有一定的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由此做出了这样的判决。
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
王道帮 律师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