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染梅毒 丈夫是否负责

时间:2007-08-15 21:45:04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妻子被染梅毒 丈夫是否负责


 
来源:淮南广电报  加入时间:2007-4-3 10:09:35  编辑:小新 责任编辑:  点击次数: 43
 


  2004年3月,李某(女)与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两人便在当地草率地进行了婚姻登记。然而,婚后不久,华某竟在外与婚外其他异性有了暧昧关系。李某得知后,与华某发生了多次争吵,但由于家人的说和,两人仍旧保持着夫妻关系。直到2005年11月,李某因怀孕,在家人陪伴下到当地的妇幼保健院进行身体检查,被发现感染了梅毒。得知这一结果,李某及家人都感到极其震惊和疑惑。但在进一步检查后,李某确实是感染了梅毒。此时,李某立即通知其丈夫华某,要求他到医院进行检查,可是,华某拒不接受检查。为此,双方家庭争执不下,李某与华某之间的感情纠纷也由此升级。李某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华某承担其为治疗梅毒所花的医疗费。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李某与华某在法院的主持下于2007年3月11日达成了离婚的调解协议。且对要求华某承担其医疗的这一诉讼请求,在法官的调解下,李某表示放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特殊的婚姻纠纷案件。之所以特殊,是因为本案中存在一个特殊的情节,即妻子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感染了梅毒。关于这一病症的来源,无疑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及他们最想弄清楚的问题。从表面上来看,由于华某平时生活作风不检点,所以,很有可能李某是被华某感染的。但是,法律讲究的是法律事实,即,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并非客观事实,更不是主观推断。所以,如果李某想证明其病是被丈夫华某感染,那么她必须提供确实的证据,否则就不能确定其病来源于其丈夫。因为,根据梅毒这一性病的传染源而言,其传染途径是多方面的,包括血液传播、性传播、物品传播等等,并不像艾滋病那样,传染途径较为单一。故此,本案中,由于李某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其病是由其丈夫传染,也就不能证实其梅毒的来源。对其来说,如果继续坚持这一诉讼请求,势必会对其名誉有所影响。所以,最终在法律面前,李某放弃了这一诉讼请求,接纳了法院的调解,与华某离婚。当然,这里我们不妨假设一下,如果李某有证据证明其病是由其丈夫传染,那么,其丈夫是否就要对其医疗费负责呢?我们认为这不是必然的。因为这里需要查清李某治疗该病的花费是其个人的财产,还是其与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其个人财产,那么华某给其造成的损害,当然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但是,如果用于治病的钱是两人的共同财产,那么这时华某无需再行赔偿。可见,一审法院的调解是符合法律规定,也是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所以法院的调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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