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19 22:12:09 作者:韩忠发 文章分类:建设工程
一 临危受命,接受委托
2009年1月19日,正当春节临近之日, 廊坊C公司因天津D公司 拖欠其工程款事宜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进行了财产保全,天津D公司收到起诉状后便委托本律师作为本案件的代理人,代其处理该案件中的法律事宜。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了本案件的相关资料,通过研究案情,认为该案件存在如下程序问题:
一、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不应该受理该案件。本律师认为该案件应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律师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廊坊C公司却以加工承揽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其以加工承揽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目的就是为了争取管辖权。
针对上述程序错误,本律师首先是提起了管辖异议,要求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没想到一个简单的管辖权争议的案件,却一波三折,打的硝烟弥漫,经历了三级法院的审理,最终裁定廊坊市安次区无权管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