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09 11:48:35 文章分类: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律师办案纪实:廊坊C公司与天津D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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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忠发律师/合伙人
单位: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
电话: 18911081075 13366910075
邮箱: hanlawyer1110@163.com
业务范围:建设工程、房地产、投融资、并购重组、
公司法、合同等领域的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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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天津D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A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韩忠发,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廊坊C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B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反诉人为反诉人***(此处省略);
二、确认被反诉人所承建厂房实际竣工日期为2007年12月30日;
三、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因逾期竣工给反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52518.98元;
四、判令被反诉人提交《外地建筑企业进津备案通知书》等工程技术资料及管理资料,并出具***;
五、判令被反诉人履行质量保修责任,修复所承建厂房存在的质量问题;
六、因本案件发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实事和理由
2007年6月8日,反诉人、被反诉人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反诉人承建反诉人厂区厂房5、6车间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工期为70天,开工时间为2007年6月11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8月19日;合同总价款为贰佰万元整;质量保修期为1年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反诉人开始进驻现场进行施工,反诉人亦根据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后该工程于2007年12月30日完工。但完工后,被反诉人至今没有提供*****,也没有提供进津施工许可证等资料,同时在保修期内也没有履行保修义务,亦不赔偿逾期竣工给反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此,反诉人特提起反诉,请贵院判令被反诉人履行上述义务为盼!
此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天津D公司
2010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