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18 15:28:48 作者:韩忠发律师 文章分类: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律师办案纪实:廊坊C公司与天津D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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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C公司与天津D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应分立为两个案件的意见
案件裁定由廊坊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本律师认为廊坊C公司所提起诉讼的案件涉及两份合同,且两份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均不相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实事,应该分立为两个案件的法律意见,但是该意见并未被审判人员采纳,但是本律师坚信分立为两个案件是正确的,具体意见如下:
关于对廊坊C公司诉天津D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案两诉的异议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廊坊C公司诉我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但就廊坊C公司在民事诉状中所主张的事实为二个事实,一个为2007年6月8日签署的《建设施工合同》,标的为厂房5、6车间钢结构,合同价款为200万元;另一个为2007年9月20日签署的《建设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标的为厂房1#车间钢结构,合同价款为301.4934万元。两者所涉及时间、行为、标的、价款等均是各不相同的,为两个独立的事实,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应形成两个不同的诉,不能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处理,应分别作为两个案件进行立案审理。九天公司的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一诉的原则,对此,我司特提出异议,请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并纠正九天公司的行为。
天津D公司
2010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