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律师:廊坊C公司与天津D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

时间:2011-08-03 23:00:25    文章分类: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律师办案纪实:廊坊C公司与天津D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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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忠发律师/合伙人

单位: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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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hanlawyer1110@163.com

业务范围:建设工程、房地产、投融资、并购重组、

公司法、合同等领域的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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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D公司的答辩意见--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天津D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A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韩忠发,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廊坊C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B路。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进行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主张的事实为二个事实,一个为2007年6月8日签署的《建设施工合同》,标的为厂房5、6车间钢结构,合同价款为200万元;另一个为2007年9月20日签署的《建设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标的为厂房1#车间钢结构,合同价款为301.4934万元。两者所涉及时间、行为、标的、价款等均是各不相同的,为两个独立的事实,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应形成两个不同的诉,不能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处理,应分别作为两个案件进行立案审理。

二、答辩人之所以不给付被答辩人剩余工程款,是因为存在如下情况:

1、答辩人已经支付了414元工程款,但被答辩人拒不……(此处省略200字),被答辩人无权要求支付相对应的工程款。

2、被答辩人拒不提交《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通知书》等工程技术资料及管理资料,亦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导致答辩人不能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产权证书。

3、被答辩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故合同所约定的质保金共计156000元不能支付给被答辩人。

4、被答辩人虚构工程完工日期,并且不按照监理公司的通知改正错误。

5、被答辩人延误工期应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252518.29元及向答辩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11552.558元,两笔费用共计364070.848元。但至今被答辩人未支付给答辩人,为此,答辩人从应付工程款中进行抵扣。

综上两个方面,本案从程序上讲,被答辩人的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一诉的原则,存在程序错误;从案件事实上讲,答辩人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是基于被答辩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不赔付答辩人损失等情形导致的,答辩人的行为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正当。故,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0年4月14日

 

 

执业机构: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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