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08 17:20:05 作者:韩忠发 文章分类:合作开发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之五:
房地产合作开发当事人未足额出资引发的法律风险
未足额交纳出资是指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出资数额交纳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未足额交纳出资,利润如何分配产生的纠纷比较多,发生法律风险比较突出。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当事人未足额交纳出资的,按照当事人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当事人要求将房屋预售款充抵投资参与利润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未足额交纳出资一方构成违约。合作利润产生是足额交纳出资一方经过劳动产生的,让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比例分配利润不公平。房屋预收款性质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属于项目建设借款,是投资资本产生的收入,而投资款是一种资本,体现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两者有明显区别,不能将房屋预收款充抵投资,否则不能维护合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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