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婚姻解2房补知识产权—锦州律师李晓东

时间:2012-02-03 08:11:13    文章分类:文书法规

锦州婚姻离婚律师李晓东电话 13940606394. 本文是最高法院对婚姻法解释2的权威解答。 关于夫妻财产认定及分割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审判实践中较难处理的住房补贴等一些款项的认定、分割及涉 及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问题 现如今,人们的收益中除了工资、奖金之外,还包括了许多以前没有过的表现形 式。比如,随着房改制度的推行,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款项,每个人都可能会得 到。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人们退休后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对这些相关费用, 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此前实践中有不同看法,处理结果也不一致。在专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       《解释二》规定,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属于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考虑到这些费用,有些并不是当事 人随时随地就能够拿到手中、实际控制,而是必须得等到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动用, 所以解释采用了“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表述,以求更好、更明确地划定夫妻共同 财产范围,从而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比如像住房公积金,虽然国家规定就该款项设立专 门账号,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按月统计发放。但是,动用公积金,必须是 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节,只能待职工 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至于夫妻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另外,因为知识产权能否实现其财产性权利、何时能够实现等问题,都具有不确定 因素,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和其财产性权益的取得有时并不同步。那么,如何理解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的真正含义,显得很重 要。本解释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是对一些“财产”的认定问题作出的规定,因此, 立法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当是侧重于财产性收益。那么,认定一项财产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时,就应该以该项财产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判断标准,而不 应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为判断依据。如果一项知识产权于婚前取得,但婚前并未 确定财产性收益问题而是婚后才确定了财产性收益的取得问题的,则该项财产性收益,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知识产权,但财产性收 益并未确定的,离婚后才确定并实现了该财产性收益的,根据有关规定,这笔收益属于 该知识产权人的个人财产。其原来的配偶无权要求分割。如果该知识产权人离婚后又与 他人结婚,也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则后一个婚姻关系期间得到了上述财产性收益的 话,应当认定为属于该知识产权人与后一个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共同所有。本解释第十二 条对此类问题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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