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个人财产形态变化不改变性质-锦州离婚律师李晓东
时间:2012-02-03 10:50:45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夫妻个人财产通常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即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司法实务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常因形态变化而导致夫妻个人财产难于界定。
夫妻个人财产形态变化主要表现有:1、不动产变化为动产。婚前个人财产形态为房产,婚后出售该房产获得货币,婚前个人财产形态由房产(不动产)转换为货币(动产)。2、动产变化为不动产。婚前个人财产形态为货币、股票、股份、物品等,婚后以该货币、股票、股份、物品等转换为房产。3、旧不动产变化为新不动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货币又购买新的房产,婚前个人财产形态由货币回归为变异(位置和价值)后的房产。4、旧动产变化为新动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婚前个人财产股票、股份、物品后购置新的股票、股份、物品。5、有形财产变化为无形财产(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经营权、股权等)。6、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经营权、股权)变化为有形财产。
界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形态婚后发生复杂变化后的权利归属时,应结合《物权法》、《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具体操作时应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1、溯源原则。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经过复杂的形态变化,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溯源(万变不离其宗)原则来判断确认。我国《物权法》与《婚姻法》在确认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存在冲突。如:婚后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购置房屋,登记产权人可能是自己、夫妻双方或配偶方。如果适用《物权法》,登记产权人即为不动产所有人,则上述情形下该房屋的产权应分别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和配偶方所有。《婚姻法》规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溯源原则,夫妻共同财产中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的部分,无论形态如何变化,万变不离其宗,仍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保护原则。夫妻财产共同制是我国婚姻法为保障婚姻稳定,保护夫妻关系中弱势方利益而设立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物权法的实施,公民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的意识正不断加强,我国的立法价值取向也逐渐从“结婚经过8年,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转变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建立了婚姻关系,变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处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形态变化后之归属问题时,应当考虑到保护公民个人财产,平衡稳定婚姻和保护个人财产的关系。
3、公平原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对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经营、管理、使用、处分或形态变化产生孳息或增值收益,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有投入或贡献的,根据公平原则或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孳息或增值收益部分应当由夫妻双方共享,为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界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发生复杂形态变化后的权利归属的基本原则,下列情形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婚前个人房产出卖所得款项购买新的房产并登记于自身名下的;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存款购置产房登记于自身名下的;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的(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该孳息或增值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4、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形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转换的。
本案李某婚前个人财产为房产和证券交易市场的股票,与路某父亲老年再婚后,该房产和证券交易市场股票的财产形态发生多次复杂变化,导致路某认为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变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主张遗产继承分割。终审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其财产形态变化而改变权利归属,没有支持路某的主张。判决驳回路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