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27 14:49:15 文章分类:遗嘱继承
母患病时立遗嘱 家人不承认 法院认为立遗嘱不是很复杂的民事行为———
曹先生的父亲在世时经与其母亲商议,一致将曹先生父亲名下的一处房产交予他一人继承,并留下遗嘱,遗嘱上有两个见证人的签名。父亲病逝后,曹先生要求按遗嘱进行继承,但他的其他三个兄弟不同意。
曹先生的兄弟们认为,父亲书写的遗嘱只能处理父亲自己的那部分遗产,无权处理母亲的财产,且母亲当时因患有老年痴呆症,没有行为能力,曹先生出示的遗嘱只有母亲的手印,没有签字,说明立遗嘱人用欺骗的手段让母亲按下手印,所以遗嘱不能成立。
另外,曹先生父母生前还留下录音,录音中二人均表示同意曹先生父亲名下的房屋由曹先生一人继承。
诉讼中,东城法院向北京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曹先生的母亲于1989年5月5日因记忆力下降入院治疗两年多,出院前诊断为多发腔隙梗塞。(这个病大多数患者智力仅仅有轻微的下降)
法院就此诊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进行了咨询,咨询意见为她当时并未达到痴呆程度,立遗嘱并不是很复杂的民事行为,考虑到病历记载及案情,曹先生的母亲当时应具有行为能力。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曹先生父母遗嘱中提到的那处房产由曹先生继承。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屠育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曹先生的父母曾留下书面遗嘱,该遗嘱由其父亲亲笔书写,其母按手印予以确认,应为合法有效。
曹先生的兄弟们认为母亲在录音及立遗嘱时患有老年痴呆症,没有行为能力,因其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