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0-08 08:56:57 文章分类:同居重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
沪一中刑终字第1055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周某某。
诉讼代理人周某某。 原审被告人秦某某。 原审被告人曹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周某某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秦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841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周某某对被告人秦某某的起诉。原审自诉人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自诉人控诉被告人秦某某犯重婚罪证据尚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驳回自诉人周某某对被告人秦某某的起诉。
上诉人周某某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已向原审法院提供了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等证据,用以证明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犯重婚罪事实,原审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即以缺乏罪证为由驳回周对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的起诉不当。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责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二)属于本院管辖的;(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本案中,上诉人周某某就其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秦某某重婚犯罪事实,已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前述证据与上诉人周某某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相联系且达到了量的要求。上诉人周某某的起诉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原审法院未进行案件实体审理,即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径行驳回上诉人周某某对秦某某的起诉缺乏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至于上诉人周某某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证明标准,可待实体审理后作出判断。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刑初字第841号刑事裁定;
二、指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陈 星 审 判 员王晓越 代理审判员徐 洁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史 政
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名男子,和妻子吵架后先后各自外出,之后15年夫妻没见面和联系,三个女儿也不见回家,就是这样一个寂寞男子,在15年后又重新找回爱情,然而,正当他们“合家”团圆之时,结发妻子的一纸诉状,使这名男子因涉嫌重婚罪被拽进了班房。 1983年9月22日,家住罗城县宝坛乡西华村韦某与邻镇的姑娘颜某登记结婚,次年秋天他们的长女便呱呱坠地了,之后,他们又相继再生育了两个女儿。1994年,韦某因家庭矛盾,和妻子大吵了一场,一气之下便抛下妻女外出的打工了,而且几年不回家,也没有寄回一分钱,以致妻子颜某拖着三个幼女艰苦度日,难以为继,加上与家人的关系不是很好,于是,心灰意冷的颜某也带着三个女儿外出寻找活路。又过几年后,韦某回家,不见了妻女们的身影,不懂得怎么联系,也不知道去哪里找她们,寂寞无聊他便又外出打工,直到2009年初回家后才没有再外出。这15年间,韦某和妻子颜某没有通过一次话,更没有见过一次面,三个可爱的女儿也没有回过一次家。这,使得他的心头总有一些不可名状的失落与愧疚。 回到家里,空空如也,原来一个充满欢声笑语的家,如今只剩下他这孤寡的男人,想到这些,又看到邻居别人的家里团结和睦,热热闹闹,阵阵的落寞感不禁涌上心头,以致他情绪低落,不思生产。每每都以打牌、喝酒等来消磨时间。 不久,多次看他打牌的邻村姑娘小兰(化名)看透了他的心思,并对他的境况产生了同情,就这样,一来二去,两颗心逐渐地贴近了。2009年4月,韦某在未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便与小兰姑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于2010年1月6日生育一子。一个新的三口之家在他们的努力下诞生了。 2010年4月清明节,韦某已成年的女儿回家扫墓,不但见到了多年未谋面的爸爸,而且还看到了和自己年龄相仿的新妈妈以及刚出生不久的小弟弟,这令她难以想象,因为爸爸和妈妈还未离婚呀。韦妻颜某得知情况后,则于2010年6月9日到罗城县公安局宝坛派出所报了案。 该案是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罗城公安机关受理的第一起重婚案,接案后,宝坛派出所民警即开展深入调查,搜集了大量的证据。7月1日民警在宝坛乡西华村韦某家中将其和小兰抓获。经审讯,二人对他重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鉴于犯罪嫌疑人韦某和小兰的行为已涉嫌重婚罪,公安机关依法对韦某刑事拘留,而犯罪嫌疑人小兰因正值哺乳期,被依法取保候审。后经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是2010年7月9日对韦某执行逮捕。 当韦某在逮捕证上签字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都怪我是个法盲呀,假如当初我知道(分居多年后)起诉和她离婚,就不会受今天这份罪了。” 尽管韦某和小兰涉嫌了犯罪,但他们的儿子是无辜的,因而,本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在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之际,宝坛派出所依法为韦某的儿子办理了新生儿入户手续,得知这一情况后,在看守所里的韦某多次对民警表示感谢。重婚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由于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
1986年11月21口最高人甩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
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三、处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重婚罪的规范意义重婚罪,是以侵害健全的性风俗的行为为内容的犯罪。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想保护社会的健全的性道德感情,也一并包含着想通过维护今日的社会道德规范之一环的一夫一妻制来保护家庭生活。在最近的立法例中,多把重婚罪和其他犯罪作为针对家庭的犯罪来对待。 在各国立法例中,有不少把近亲相奸及其他反自然的猥亵行为也作为风俗犯来处罚,但是在日本刑法中没有该种规定。
关于性风俗的保护,刑法应作何种程度的干涉,是立法政策上的困难问题,必须考虑各个社会中的具体情况来慎重决定。但是,一般而言,应该极力节制用刑法抑制这些行为,在日本的刑法中,对反自然的性行为尚无必要特别予以刑法的抑制。
参考baike.baidu.com/view/15193.html?wtp=tt
妻子离家男子跟妻姐同居 犯重婚罪被起诉 妻子离家出走后,一男子仍经常去看岳父,不久和妻姐产生感情,在双方都没离婚的情况下竟公开同居10多年。今天,记者从忠县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以重婚罪对被告人张晓丽、熊勇提起公诉。 据了解,1986年,当年29岁的丰都男子熊勇,与比自己小7岁的忠县白石镇两河村的张雪(化名)结婚,两人婚后生有一孩子。然而,1987年,张雪突然离家出走,音信全无。 妻子虽然离家出走,但熊勇逢年过节依然会提着礼品到岳父、岳母家走动,平时还常常到岳父家帮忙做农活。而张雪的姐姐张晓丽因嫌丈夫——忠县石镇村民何强家里太穷,一个人搬回了娘家。 这期间,张晓丽发现妹夫勤劳善良,与自己的丈夫强多了,于是心生好感。几次走动之后,熊勇也发现张晓丽不错,他对妻子的思念,逐渐转移到了妻姐身上。不久,两人互生爱意。相处几个月之后,张晓丽跟着熊勇回到丰都董家镇熊勇家中,与他一起生活。到了2001年,两人生下一小孩。 据悉,张晓丽的丈夫何强在这10多年里,一直在四处寻找妻子,但音讯全无。直到今年2月,张晓丽、熊勇回到岳父家过年,被村民发现,随即传到何强的耳朵里。随后,何强去找妻子“讨说法”,熊勇却置之不理。5月17日,何强向公安机关报案。三天后,熊勇、张晓丽被民警抓获(文中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