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文集
对军人在财产分割方面的特殊保护
时间:2010-10-28 14:18:09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因此,不仅对于军婚做特别保护,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而且在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
解释(二)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又规定,“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为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原文链接:
http://junyou3125033.fabao365.com/article/view_550476_73957.html
李晓东律师
执业机构:
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辽宁 锦州市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医疗事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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