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28 14:46:10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对于该出资,婚姻法解释(二)规定:
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个人婚前财产
2)结婚登记后,解释二的规定已经作废: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也规定为个人财产: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以上两种情况,若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