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锦州婚姻离婚律师李晓东

时间:2010-10-28 15:32:51    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附于下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执业机构: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锦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医疗事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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