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28 16:21:32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未成年人和父母共同生活期间,买彩票奖券得到的大额财产,应归谁有
银(某 男)与欧阳(某 女)结婚多年,生一男5岁。银某和欧阳 某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同意离婚,遂达成协议,孩子随母欧阳某生活,银某每年给孩子3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到18周岁。若孩子18周岁以后,考上大中专仍在学习,抚养费可延长到孩子毕业能独立生活为止。但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双方对一辆价值3万元的“华川”牌农用汽车归属发生争议。
欧阳某认为:这辆车是年初她带儿子上街,她给儿子20元钱购买民政福利彩票中奖而得:现儿子随她生活,这辆车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所有,理应归她所有。银某认为:孩子年幼,是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抚养的,孩子买彩票中奖是发生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辆 华川”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离婚,应依法予以分割。为此,争执不下,诉请法院处理,双方并各请一位律师担任代理人。欧阳某的代理律师的意见既不向着自己的委托人欧阳某的观点,也不同意银某的观点。他的意见是: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不仅对未成年人享有财产权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还把这种权利作为该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第五条规“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是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长期以来,人们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认为,未成年人只能依赖父母兄长或者其他亲属生活,他们年幼尚未工作,无劳动报酬,自然不可能有自己的财产,在家中只能过着“衣来伸手、饭来
张口”的生活,所以对未成年人享有财产权往往忽视了。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特征和生活环境决定了他们不具有独立管理财产的能力,因而,即使他们拥有财产,也多是与父母等家庭成员的财产交织在一起。所以,哪些财产是属于未成年人的,要想分清,的确是一件难事。结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实际生活,司法界一些专家认为应从财产的来源上加以考虑,便可认定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如:
1.通过法定义务人所尽抚养义务而获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物质生活资料是由其父母负责供给的,主要包括衣、食、住等物品,这既是社会道德的要求,又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父母给付的抚养费,就是未成年人财产的一个基本来源渠道,由此也构成其最初的基本财产。
2.通过接受赠予而得的财产。这里所说的赠予主要是指权利人将财产无偿地赠给未成年人所有的行为。赠予行为成立后,便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即被赠财产的所在权由赠与人转移为受赠与人享有。在现实生活中,此为多见。例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亲朋好友,向未成年的孙子女或晚辈亲属等赠与的各种礼品、金钱,甚至房产或金银饰品等,均属此类。
3.通过创作活动对其智力成果享有财产权。在我国,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不能作为童工从事体力劳动,但却完全可以从事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像少年诗人、小作家、小画家以及小发明家等,对其在报刊杂志发表的文章、诗歌及绘画作品,以及发明 专利等智力成果,除享有名誉权外,还可享有获得报酬的物质财产权利,对此,著作权法及专利权法都予以了肯定。
4.通过自己特殊技能而获得的财产。如有的小杂持演员、武术演员、文艺演员、体育运动员等,虽然他们未成年,但被国家录取和派遣边学习边从事这类特定职业。通过这些特定职业的活动, 所得收人及奖励的财产,应属于自己的财产。
5.国家明文规定给未成年人的财产。如“独生子女补贴费”“独生子女医疗费”“、未成年子女生活福利补贴”“、社会福利费”、“学校奖学金“”、社会募捐资助、特殊照顾”等等,这显然是归未成 年人的。
6.通过继承而得的财产。继承是指公民依法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定继承人中,子女无论成年与 否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未成年人还可代位继承其祖父母或外祖 父母的遗产。通过继承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当归属继承人本 人。
由此可以看出,银某和欧阳某争执的“华川”牌农用汽车既不能视为欧阳的个人财产,也不能认定为是银、欧阳夫妻共同财产, 而应确定为是离婚双方当事人之未成年儿子的个人财产。因此在处理本案时,必须明确四点内容:一是明确该“华川”牌农用汽车所有权的归属,即该项财产是属于未成年人的;二是确定由与儿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欧阳某)负责代管。三是代管人(欧阳某)与财产所有人(未成年儿子)一同生活,车辆若不使用需要变卖,欧阳
某作为监护人有权决定变卖,变卖后的钱款应归属儿子名下;四是车辆虽是归属未成年人的财产,不作变卖,由欧阳某使用,但欧阳某欠未成年儿子的3万元款应予明确,作为今后母子财产分割时的一个问题待处理。
银某的代理律师的意见,原则上和银某的意见一致。认为虽 然价值3万元的“华川”牌农用车辆是经一个5岁孩子的手买彩票奖券摸来的,但孩子年幼,是双方共同的儿子,虽是家庭成员之一,在夫妻双方共同养育孩子时发生的一种额外的家庭收入,但在这种情况下的家庭收入无论是丈夫的,还是妻子的,或是子女的,都应是家庭共同财产。就是出现家庭债务,也是家庭共同债务。如果分开来看问题,显然与婚姻法及有关法规相抵触。如果按未成年人的财产看,由代管人(欧阳某)负责代管,那只是徒有虚名,其 实是代管人(欧阳某)多得了这一份财产。
由此可见,这辆“华川”车还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合乎情 理的。
我原则同意欧阳某的代理律师的观点。法院怎么判的且不必。但我感到,这个议题将在法学界还会继续争辩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