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中理明各种关系才能谈遗产分割-锦州婚姻离婚律师李晓东

时间:2010-10-29 19:42:02    文章分类:遗嘱继承

      郑某是一个私营企业的经理,因车祸死亡,临终时留有遗嘱。 尸骨未寒,公司乱了套。为巨额遗产,遗孀和女儿、父母和兄弟,岳 丈和姻亲等众多至爱亲朋,拥向郑某家,闹腾了几天,都想能以种种理由分割一份遗产。并纷纷拥向律师事务所,请律师代理参与法院诉讼。

     律师认为:对这起继承案件的关键是从乱中理明各种关系,才能依法摆正继承的顺序,谈遗产分割。作为律师,在这里必须搞清楚法学中的三个问题,即什么是血缘关系?什么是婚姻关系?它们与继承有什么关系?

     血缘关系就是指人们之间的出生联系,凡是有出生联系的,就是有血缘关系,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都有出生联系,所以他们之间都有血缘关系。出生联系有近有远,因而血缘关系也有近有远。如父母与子女有着直接的出生联系,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最近,称之为直系血亲。而兄弟姐妹之间是间接的出生联系,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较之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较远,称之为旁系血亲。 

     人们总是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中,具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人,形成为一定的身分关系和亲属关系。因而具有一 定血缘关系的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的关系都比较密切。所以,法 律把血缘关系的存在与权利义务关系联系起来,确认具有一定血 缘关系的人们之间,互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把血缘关系作为互相 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在遗产继承问题上也是这样,血缘 关系是确定继承权的一个重要依据。有些亲属之间的继承权,就 是根据血缘关系确定的。例如,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就是依 据血缘关系确定的。不仅如此,而且由于血缘关系远近不同,继承 人在遗产继承中的地位也不相同。一般说来,血缘关系最近的继 承人可以优先继承,血缘关系较远的继承人次于血缘关系较近的 继承人而继承。由此可见,继承与血缘关系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的。

      男女两性依法结合为夫妻,就叫做婚姻。婚姻关系只能存在 于具有合法的夫妻身分的男女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分的男 女,不能构成婚姻关系。男女之间一旦依法结为夫妻,形成婚姻关 系,就依法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 权利,就是根据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定的。婚姻关系是确定继 承权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所以继承与婚姻关系也有密切的联系。

      由婚姻关系作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叫做姻亲,这样的亲属关系就叫做姻亲关系。姻亲产生的根据与血亲不同,它不是由出生 而产生的,而是由婚姻而产生的。男女双方结婚形成婚姻关系后, 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和血亲的配偶才发生姻亲关系。姻亲的范围 十分广泛,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血亲的配偶,如儿子的妻子(儿 媳),女儿的丈夫(女婿)、弟弟的妻子(弟媳)、姐姐的丈夫(姐夫) 等。二是配偶的血亲,如妻子的父母(岳父母)、丈夫的父母(公 婆)、妻子的弟弟(内弟)、丈夫的哥哥(夫兄)等。三是配偶的血亲 的配偶,如妻子的姐姐的丈夫(连襟)、丈夫的兄弟的妻子(妯娌) 等。

由于姻亲的范围十分广泛,有些姻亲之间的关系也比较疏远,很少发生经济生活上的联系,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在较近的姻亲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下,法律也确认他们之间互有权利和义务,其中也包括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继承与姻亲也有一定的关系。

     郑某的遗嘱是:

      1.公司一定不能垮台,由妻子出任总经理,到有关部门变更营业证件、法人手续。女儿大学毕业后到公司协助其母共同管理公司。公司一切经营活动由妻子女儿说了算。

      2.从公司一次性拿出5万元,交给父母,为养老送终费用。拿出5万元交给岳父母,为养老送终费用。

      3.其他亲属均不得争我财物。

      由此可以看出,看来很复杂的一个案件,其实却很简单。郑某的私营公司的延续发展和家庭遗产,依照法律按其遗嘱只能由他的妻子和女儿主持继承,并让他妻子和女儿按其遗嘱处理部分财产。

执业机构: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锦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医疗事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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