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29 19:52:18 文章分类:常见问题
程(某 男)与竺(某 女)自由恋爱,结为伉丽。婚后5年来家庭 和睦,夫妻恩爱,互相支持,俩人均自学成才,取得了大学文凭。程 某在某农科所担任农艺师,竺某在某单位任会计师,双方在工作中 都很出色,受到好评。某年某月竺某怀孕,后生一子,这本应是家 庭中的一件喜事,但程某却闷闷不乐,和竺某的感情愈来愈淡薄, 随之程某提出和竺某离婚。理由是他生理上有缺陷,虽性功能具 备,但曾鉴定无精子,并拿出两年前三家大医院的鉴定书。为此, 程某认为妻子竺某所生儿子不是他的,怀疑妻子有外遇。竺某第 一次听程某说自己无精子,感到震惊,在答辩中称自己从无外心, 并决不离婚。经双方家庭成员规劝,双方单位和法院调解均无效。 程某开始分居,达一年之久。 程某请教于我,我建议:为了解除疑惑,可以征得竺某同意后, 在孩子两岁内向法院申请批准做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怎么做,经过什么程序,有什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 问题已有多次规定。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给上海市高 级人民法院的复函全文如下:
“ 你院关于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请求 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 做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试用此项技术 的经验,参考卫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见,同意你院采 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 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 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 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 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 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 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
程某要求对亲生子做亲子鉴定的意见得到了竺某的同意,并 经法院支持,到外地医院对程某与竺某之子作了亲子鉴定。鉴定 结果:孩子确属程某亲子,又经对程某鉴定,发现其精子中大部分 虽死亡,但亦有个别成活和健全的精子。医学专家据此认为:可能 是程在生活中经过治疗,改变了原无精子的症状。程某无言相对, 承认曾隐瞒了自己的病症和竺某结了婚,婚后又背着竺某曾多次 求医吃药使妻子竺某怀孕生产,面对事实,程某提出撤诉,愿与竺 某和好,共度百年。 然而,竺某却深受不白之冤,真相大白后,提出要与程某分手 离婚。 这样恩恩怨怨又闹腾了一年,竺某在程某悔过之情的感动下, 终于又和好如初了。 有人说,做人难,做女人更难,做人妻的女人难上加难。这话 的确有一定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