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锦州婚姻离婚律师李晓东

时间:2010-10-29 20:06:58    文章分类:子女收养

       
          一、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主动要求对子女尽抚养义务,一般说来是 一种积极的、正当的行为,应当鼓励。但是,当事人争养子女,原因 是多种多样的,它不仅受当事人思想感情的影响,而且受一定社会 生活环境的制约。所以遇到这种情况不能简单从事,要在调查研 究、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再做出恰当的反应。确定离婚后子女由哪 一方抚养,要从有利于子女的权益出发。既要看父母的思想状况、 家境、经济条件,又要看子女的长幼、与父母感情程度,特别是对那 些年龄较大、有识别能力的子女,必须听取并尊重他们本人的意 见。

       实践中,一般按照以下处理方法成了人们遵循的原则。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应由母亲抚养。对哺乳期的长短,各 地掌握的标准不尽一致。现代医学认为一般以出生后18个月内 用母乳喂养孩子有很多好处。对不是由其母哺乳的,或由于其他 原因不宜由其母亲哺乳的哺乳期内的子女,如用牛奶或奶粉及请 她人哺乳等情况,从有利于子女利益出发,也可确定由父亲抚养。 

      第二,对有生理缺陷或身患残疾的子女,在确定由哪一方抚养 时,要十分慎重。既要考虑病残子女的当前利益,又要重视他们的 长远利益。在这一前提下,如果一方愿意承担抚养义务,而又有条 件抚养,可以确定由其抚养,由对方承担一定数额的抚育费;如果 双方均不愿尽抚养义务,可确定由抚养子女有利条件多的一方抚 养。这必须要经过依法判决,才能落实。

       第三,对有过错的一方,不能剥夺其抚养子女的权利。有些离 婚案件是由夫妻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另一方往往抓住不放,并以 此为由,不让有过错一方抚养子女。这种做法是对子女抚养权的 剥夺,当做惩罚过错方的手段,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不符合情 理要求,因此不能支持。但是,在双方其他条件相同,彼此又争着 抚养子女时,确定由无过错一方抚养子女较为合适;如果父母双方 条件不同,而有过错一方要求抚养子女心情迫切,该子女又与其感 情较深,本人又有抚养子女的条件,也可确定由其抚养。

       第四,对做过绝育手术的一方争养独生子女的,应予适当照 顾。确定独生子女由做过绝育手术的一方抚养,既顺乎情理,又有 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但应当以不损害子女利益为原则。如 果这样做对子女的成长不利,即使绝育一方坚持要求抚养子女,也 不应当给以照顾。

       第五,对与子女相处时间长、感情深的一方争养子女的,应当 尊重他们的感情。子女与父母一方在一起生活时间较长,已经适 应了某种生活环境,应尽量保持相对稳定,这样对子女的成长有 利;如硬性把他们拆散,改由感情不深的一方抚养,会给子女带来心理压力,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在生活环境和感情这两个条件发 生矛盾时“,环境”应当服从“感情”,以确定子女由与感情深厚的一 方抚养为宜。

      第六,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 的家庭情况和物质生活条件的好坏,对子女的发育、成长有着重要 影响。在其他条件差异不大的情况下,确定子女由物质生活条件 和家庭情况好的一方抚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第七,应兼顾双方的生活环境,充分考虑未来孩子的入托、入学,进步和就业。 这样就会有利于解决子女受教育和未来就业的后顾之忧。

      第八,父母双方的职业和工作性质。比如一方是一位野外工作的地质工 作者,他的工作条件,就有碍于较好地抚养孩子,所以,应由有稳定 工作的另一方来抚养。

 

      二、离婚后的子女抚育费承担问题     

      第一,不抚养子女一方,每月应承担女抚育费,承担多少按 本人工资的1/4计算。无固定工资的以实际收入计算。如果不抚 养子女一方经济负担较重,比如需付给老人赡养费或有必须支付 的项目,可视情酌减。当前,一个子女的抚育费每月一般在200元 至400元之间。
      第二,对在哺乳期依靠喂养的或有慢性疾病需要增补营养的 子女,应在上列确定的抚育费数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三,有的当事人因经济条件宽裕,对子女的抚育费愿意一次 性支付,时间的计算从离婚之日起子女的年龄到18周岁或21周岁,月生活费以200~300元计算。支付后存在银行,利息均归子 女,实际上成为一种生活、学习的基金,这是允许的。
      第四,有的当事人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月生活费标准降 低,但一次性给子女分割了房产,和其他价值昂贵的固定财产,并 表示若能考入大中专学习,学习费用另计,这也是允许的。   

  第五,对离婚后一方死亡,子女由另一方抚养发生困难时,可否向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请求负担部分抚育费的问题,是应该的。抚养子女一方确有困难,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有经 济条件,应经调解或判决给付一定数额的抚育费。

      第六,子女抚育费确定后,因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经济 状况变化而提出子女抚育费诉讼的,按照实际情况,法院一般会受 理,并会分别做出增加或减少抚育费数额的决定。

   在子女的实际 需要增多,负担子女抚育费一方的经济收入又有明显提高的情况 下,应当适当增加子女抚育费数额;对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其新的 配偶愿意负担该子女生活费一部分或全部的,可适当减少或免除 不抚养子女一方承担的抚育费;对不抚养子女一方,因再婚等原因 提出减、免抚育费请求的,如其生活无显著变化,有能力负担子女 抚育费的,一般维持原定数额;如其生活确实有了变化,无力负担, 可视情节予以减少或免除。

      子女抚养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尤其对抚养费的确定问题,有的 同志认为要有确定的标准,这样好操作。而有的同志认为这个“标 准”不能定死,应按原则处理较妥。我的意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不能一概而论。总之在面对这类案件时,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区别情况,做出恰当的处理,既维护离婚夫妻双方的权益,又要以 保护子女的权益出发,切实解决问题,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执业机构: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锦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医疗事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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