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处理-锦州婚姻离婚律师李晓东

时间:2010-10-29 22:10:10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执业机构: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锦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医疗事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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