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问答大全-锦州婚姻离婚律师李晓东

时间:2010-10-29 23:04:34    文章分类:如何离婚

一、如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 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  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  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如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协议离婚应注意的种种问题?


协议离婚制度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中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便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1、程序简易、便捷。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
协议离婚的条件  
1、 主体要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
离婚合意要件。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
其他要件。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 本人的结婚证;
          
(三)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五)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如何签订离婚协议书

协议离婚简单便捷,离婚协议包括哪些内容,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些什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形式。按《婚姻法》、婚姻管理条例等规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
   
  3、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离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如何给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问题。
   
  4、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7、违反协议的责任。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的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3)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法了《婚姻法》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
   
  (4)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5)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6)协议应当履行,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对于离婚这种身份行为不得再附其他条件和期限。


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约定对别债权人有效吗?
乔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赵某购买钢材,欠下货款4800元,2004年4月11日由乔某于给原告赵某写下金额为4800元的欠条一张。
   2004年8月6日,乔某和李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债务都
  有乔某偿还。离婚后,被告李某于2004年8月13日又向原告赵某购买钢材,以乔玉的名义给原告赵某写下金额为1428元的欠条一张。被告乔某给原告赵某
  还书写了金额为1000元的欠条一张,上面未注明书写日期。上述欠款经原告赵某多次催要,乔某和李某未予给付,为此,原告赵某于2006年3月将乔某和李
  某诉上法庭,请求二人偿还欠款及利息。
        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据此,依法判决,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原告的4800货款,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李某在离婚后所欠原告的1428元货款,为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付;被告乔某书写的金额为1000元的欠条,因欠条上未注明书写日期,原告又无证据证实该笔欠款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应推定为该笔欠款为被告乔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付。
 


协议离婚的条件l、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是否生效?   
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只是协议离婚的第一步,即双方达成了协议离婚的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签订了一个关于离婚的民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书。
    故虽签订离婚协议,但离婚协议并不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才发生效力。
   因此,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签好离婚协议反悔,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法院难以支持。最终还是通过诉讼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书。
    故虽签订离婚协议,但离婚协议并不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才发生效力。
   因此,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签好离婚协议反悔,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法院难以支持。最终还是通过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需要解决的两大关键问题?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为财产,二为子女。
1、关于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同时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在夫妻双方办理协议离婚后,如果有一方提出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进行更改,有两种途径可以解决:第一,双方就财产分割协商变更;第二,在协议离婚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如果法院查明当时所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属自愿,则会驳回诉讼请求,提起诉讼的一方将承担败诉后果。

2、子女问题
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时间限制,但需要在子女成年之前提起,如双方自愿变更,只需要签订协议,办理户口变更即可,反之则需要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变更。

离婚协议何时生效?经离婚登记后生效。
不经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

执业机构: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锦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医疗事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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