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离婚官司中的态度-锦州婚姻离婚律师李晓东

时间:2010-12-31 20:03:20    文章分类:如何离婚

 

     1、在解决矛盾的手段上,始终保持与对方的对话渠道

     由于毕竟存在感情的基础,由于毕竟双方当事人都会对官司最终结果分析,因此,没有必要双方相互视为仇敌。随着案情的进展以及当事人心态的演变变数存在于整个案件进程之中。因此,保持双方的对话渠道,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国内离婚诉讼中,协议离婚成本及双方情感的伤害程度要远远小于诉讼离婚,因此,在处理双方关系上,一定要保持沟通的机会,做事不要太冲动,给自己留余地。

     2、在于对方沟通方式上,不要“得理不饶人”也不要“无理让三分”

     不论谁对谁错,谁是谁非,离婚毕竟是两个人的事。同时,一个巴掌拍不响,走到离婚这一步,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全是一个人的原因导致的结果,既然结婚是两个人平等自愿下结合的,那么离婚即使不是自愿,但两人仍然是平等的。只有建立在平等的位置上才能谈出结果来,才能最终使双反自愿接受。

     3、在处理分歧和争议上,不要激化矛盾,放任矛盾的发展

     离婚案件中,双方在处理争议是往往带有情感色彩,不仅希望用法律解决问题,而且还常常将道德因素考虑在内。实践往往是,当事人不知不觉中,拿自己的道德标准要求和衡量对方,希望对方和自己一样“讲道理,说真话”。如果对方的表现让自己非常生气,也没有必要和对方理论,那样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4、在调解分歧和差距上,以法律为基础,以情理为辅助与对方谈判

     既然 上法院打官司了,肯定是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和差距,不论双方判断是非的标准如何不同,法律对双方都是适用的。离婚案件种,双方的希望值和心理阶位之间肯定是有差距的,有没有衡量是非功过的标尺呢?有,那就是法律的规定,因此,围绕法律规定分割的方式和原则进行谈判,是最公平的,也是最现实的。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再掺入感情道德的因素,在一定范围内对给付进行高低的浮动,是合适的!

     5,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安全第一”,时刻有自我防范意识

    不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还是要预防由于一个当事人的冲动导致不理智行为的可能性,比如,家庭暴力,殴打,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等,遇到这些事情,千万不要硬冲顶着上,更不要激化矛盾,作为律师也要有安全防范意识,因为对方当事人有时候罢不能达到目的的原因,归咎到律师身上,认为是律师在出馊主意。还有的时候,认为律师受众相对重要的证据,因而进行强拿硬要,甚至动用武力。比如:律师不应该去对方当事人家里谈判协商,律师也不应该在对方当事人亲属朋友都在的过多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自己人身自由都可能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又是在对方当事人家里发生不愉快的事,是非真相很难说清楚,自己的权益不可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执业机构: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锦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医疗事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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