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04 12:45:15 文章分类:同居重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熊碧华与杨万福婚姻纠纷一案的处理意见的电报答复
(1985-10-15民他字第34号)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0月11日的电报请示已收阅,关于熊碧华与杨万福婚姻纠纷一案,经我院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熊碧华与杨万福于1982年5月16日经巴青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送达后,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此后杨万福与熊碧华的同居属于非法的同居行为。杨万福与曾令萍于1985年3月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罪。对建议那曲地委给杨万福的党纪政纪处分的严肃处理,本院认为也是恰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