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的放弃和遗赠的放弃-锦州婚姻离婚律师李晓东

时间:2011-01-26 21:43:34    文章分类: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放弃和遗赠的放弃: A.遗嘱继承的放弃: a.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b.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j1] ,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c.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d.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e.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f.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g.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B.遗赠的放弃: a.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a.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j1]有个问题向大家请教一下!
甲因生意往来欠乙100万元,乙多次索要,甲无力偿还,但承诺用继承来的遗产(甲父为千万富翁且病危)偿还乙,数日甲父死亡,甲为逃避对乙的债务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乙提出异议
1、甲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2、形成权是否具有排它性?
3、已是否可行使撤消权?
4、如案例中,甲乙没有发生债务追索这一环节,如何理解甲的行为

执业机构: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锦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医疗事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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