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遗嘱时遗产分配原则-锦州遗嘱继承律师李晓东

时间:2011-01-26 21:53:51    文章分类:遗嘱继承

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律规定分配,这叫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 a.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b.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c.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d.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j1] 。 e.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f.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j2] 的遗产。他们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2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j1]吴彬和吴军是张某的子女。张某于1937年与赵某“私奔"到外地经营了一家小酒店,吴彬与吴军随生父一起生活。解放后,吴彬和吴军每年均要去探望生母张某一二次。1969年赵某死亡,遗留房屋两间、股金2000元。现张某也死亡(张某与赵某婚后无子女),小酒店便通知吴彬和吴军处理后事,分得了现金和家业。后得知还有2000元股金和两间房屋,遂要求继承,酒店不同意。吴彬和吴军向法院起诉。对此案有如下四种意见,你认哪一种的( )。
A.不应继承。因为张菜与吴彬、吴军脱离母子女关系几十年,财产都是赵某的,而赵某与吴彬、吴军无血缘关系
B.继承股金,不继承房屋,吴彬和吴军虽是张某亲生儿女,但吴彬和吴军多年未尽赡养义务
C.应当继承该股金和房屋。张某与赵某为夫妻关系,赵某先死,张某后死,吴彬和吴军可以继承
D.不应继承,张某与吴彬、吴军虽是母子女关系,但吴彬与吴军从未尽赡养义务,他们丧失了对自己母亲遗产的继承权
[答案及注释]B,见《继承法》第10条和第13条第4款。本题只能用排除办法。

 [j2]分给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遗产份额 ( )。
A.只能多于继承人B.只能少于继承人C.与继承人相同D.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答案及注释]D,见《继承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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