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范本-锦州婚姻离婚律师李晓东

时间:2011-01-26 22:12:12    文章分类:遗嘱继承

遗    嘱

 

立遗嘱人:李俊德,男,一九三四年九月十六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陶瓷巷3-2-2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2193409161813。

我和王志莲系夫妻关系,共同所有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城区陶瓷巷3-2-201号住宅房一套(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城区字第089034号,建筑面积54.63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银国用(2004)第06311号。为防止将来我去世后儿子为上述房产发生继承纠纷,经我慎重考虑,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决定订立如下遗嘱:

一、上述房产在我去世后,属于我的产权由我妻子王志莲一人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产权属王志莲个人所有。   

二、我因身患多种疾病,我和妻子现有的积蓄,我在世时用于我和妻子的日常开支和支付我的医疗费,我去世后剩余的积蓄全部留给我的妻子王志莲使用和看病。

三、我去世后按国家政策给付的丧葬费、抚恤金及工资都归我妻子王志莲一人继承。

四、我去世后我的丧事由我妻子王志莲说了算,我的亲生儿子也无权干涉。

五、我的三个儿子李毓、谈立新、李军对上述我所处分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更无权干涉我妻子王志莲继承上述所有财产。

 

立遗嘱人: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遗    嘱

 

立遗嘱人:柴世华,男,一九三四年一月十七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75-3-2-4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219340117031X。

我个人有一套位于宁夏银川市城区胜利南街75号楼2-401室的住宅,该房是我的个人财产,经我慎重考虑,自愿决定订立如下遗嘱:

一、我共有四个子女,两个儿子,两个女儿。子女们生活还行,就是小儿子柴文平现在没有自己的房子。若一方先去世,健在方继承股份。

二、双方均去世后,所持有该公司的股份赠与给我们的孙女仲李子、孙子仲子阳、外孙邢慧斌、外孙刘浩共同继承。

三、我们订立遗嘱后,对该遗嘱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如一方变更或撤销,该遗嘱无效。

 

立遗嘱人: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遗    嘱

 

立遗嘱人:仲伟仁,男,一九三四年八月四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三林巷72-2-2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2340804181。

立遗嘱人:王振华,女,一九四0年十月十七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三林巷72-2-2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2401017182。

我们系夫妻关系,在银川华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拥有49%的股份,其中仲伟仁出资叁拾万、王振华出资贰拾壹万。为防止将来我们去世后子女为上述公司股份发生继承纠纷,经我们慎重考虑和协商,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决定订立如下遗嘱:

一、若一方先去世,健在方继承股份。

二、双方均去世后,所持有该公司的股份赠与给我们的孙女仲李子、孙子仲子阳、外孙邢慧斌、外孙刘浩共同继承。

三、我们订立遗嘱后,对该遗嘱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如一方变更或撤销,该遗嘱无效。

 

立遗嘱人: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公   证   书

 

(2008)宁银国信证字第10082号

 

兹证明李俊德(男,一九三四年九月十六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陶瓷巷3-2-2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2193409161813)于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来到我处,在我和公证员助理时文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遗    嘱

 

立遗嘱人:艾天顺,男,一九四三年一月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武警医院新楼东单元2楼,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退休文职干部,证件号:武退字第2003005号。

我拥有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城区银横路康民东区18-13-203号住宅房壹套(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城区字第113147号,面积54.85平方米)。上述房产为我的婚前个人财产,为防止将来我去世后家人因上述房产发生纠纷,经我慎重考虑,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决定订立如下遗嘱:

一、上述房产在我去世后由我的两个女儿高丽和王玲共同继承。

二、本遗嘱本在我去世后发生法律效力。

 

 

立遗嘱人: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遗    嘱

 

立遗嘱人:李福多,男,一九三一年九月一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崇俭巷5-4-1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2193109011215。

立遗嘱人:吴月英,女,一九三一年三月八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崇俭巷5-4-1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2193103081220。

我们双方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城区崇俭巷5-4-101号住宅房一套(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城区字第016263号,建筑面积84.40平方米)。为防止将来我们去世后子女为上述房产发生继承纠纷,经我们慎重考虑和协商,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决定订立如下遗嘱:

一、上述房产在我们双方均去世后由我们的三女儿子张保龙一人继承,产权属张保龙个人所有。

二、我们订立遗嘱后,对该遗嘱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

 

立遗嘱人: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公   证   书

 

(2006)宁证字第06245号

 

兹证明王桂兰(女,一九五一年五月九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附属医院家属院8-4-402号,身份证号码:640102510509002)。于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来到我处,在我和公证员助理乔红娟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遗    嘱

 

立遗嘱人:王洪庆,男,一九三六年八月十五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新城区二毛厂家属院7-3-101号,身份证号码:6401403360815091。

立遗嘱人:芦文英,女,一九三七年四月五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新城区二毛厂家属院7-3-1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3370405092。

我们双方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同心路综合市场副食B段56号营业房一套(房产证号: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136510号,建筑面积10.86平方米)。因我们年事已高,为防止将来我们去世后子女为该房产发生继承纠纷,经我们慎重考虑和协商,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决定订立如下遗嘱:

一、上述房产在我们双方均去世后由我们的儿子王振林一人继承,产权属于王振林一人所有。

二、如在我们订立遗嘱后,王振林对我们有虐待、遗弃、不尽赡养义务等行为时或王振林先于我们去世的,我们随时可以撤销本遗嘱。

三、我们中的一人单方要求撤销或变更遗嘱的,只能撤销或变更自己有权处分的份额。

四、本遗嘱在我们双方均去世后生效。

 

 

立遗嘱人: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公   证   书

 

(2006)宁证字第03270 号

 

兹证明张晋荣(女,一九三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出生,住址:银川市兴庆区前进街47号楼东3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2330328152)于二OO六年四月十日,来到我处,在我和公证员助理马莉萍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遗    嘱

 

立遗嘱人:李培刚,男,一九二五年一月十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宁夏重工厅离休干部,住址:银川市城区中卫巷20-2-2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2250110151。

立遗嘱人:颜景阁,女,一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住址:银川市城区中卫巷20-2-2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2261223152。系李培刚之妻。

我们夫妇二人经协商一致,为防止我们去世后子女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自愿订立以下遗嘱:

一、遗产的范围及基本状况

1、                         李培刚名下坐落于城区中卫巷20#楼2-201室,建筑面积为105.22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银房权证城区字第095903号住房一套(该房产系我们夫妇共有财产)。

2、                   房屋中其余物品包括家具、家电(电视、冰箱)等。

二、上述财产我们在世时,由我们使用。我们夫妇二人均去世后,上述财产全部由我们的儿子李亚星一人继承,该遗嘱才发生法律效力。

三、我们生前所欠债务由李亚星负责偿还。

 

立遗嘱人:

 

二00四年   月   日

 

 

遗    嘱

 

 

立遗嘱人:张晋荣,女,一九三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出生,住址:银川市兴庆区前进街47号东3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2330328152。

我张晋荣为防止去世后子女为我的遗产发生争议,特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房产做如下处理:

坐落于银川市城区前进街47号楼东301室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62.0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银房权证城区字第004344号,该房产系我个人所有的财产。上述房产我在世时由我自己使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全部由我的儿子许汉平一人继承。

 

 

立遗嘱人: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遗     嘱

 

立遗嘱人:高振声,男,一九三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出生,住址:银川市朔方路66号16-2-201室,身份证号码:640103350529182。

本人高振声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为防止将来子女为遗产发生纠纷特立遗嘱如下:

本人于二○○五年参加本单位(宁夏伊斯兰地质工程公司)房改。当时因应我资金困难无力支付房款,与子女们商量谁愿出钱将来房子归谁。当时其他子女(大儿子吴克学、大女儿吴金肖、二女儿吴金玲、三女儿吴金辉)都无意为我出资购买该房,只有小儿子吴克平愿意为我出资购买该房,并支付了全部房款。现因我年龄已大,为防止将来子女为该房发生争议,我决定将坐落于宁夏银川市新城区朔方路66号16-2-201室,房屋面积60·31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银房权证新城区字第010137号。在本人逝世后该房无条件由我小儿子吴克平一人继承,且决不反悔。

立遗嘱人:

代书人:

见证人:

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   

执业机构: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锦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医疗事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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