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06 17:24:48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笔者认为:
一、张某父母与郝某之间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
二、张某父母送给郝某的20元“封子钱”是无偿赠与性质
“封子钱”,又称“红包”。婚嫁喜庆中送“红包”和收“红包”,不仅是亲朋好友相聚互馈祝愿的表示和出自内心感戴之情的礼仪,也是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一种传统文化习俗。旧时我国婚嫁喜庆主办方送给喜娘、道士、僧尼、轿夫、吹鼓手、车夫等等的红包,一般又叫做“花彩”,今天则称为“小费”,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礼尚往来的人际关系及和谐相处的友好情结。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即受赠人在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同时,不需要向赠与人给付任何对价,受赠人纯获利益;而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财产,也不从受赠人那里获得任何补偿或者回报。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即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负有给付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4.赠与合同既有诺成合同的特点,又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本案中,张某父母送给郝某的20元“封子钱”之所以属于无偿赠与性质,原因是张某父母与郝某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完全符合赠与合同的特点:因为“封子钱”的数额是一种不确定的数额,郝某并没有向张某父母索要“封子钱”或约定“封子钱”的金额,即张某父母是否给郝某“封子钱”或封多少钱完全出于自己的单方意愿,具有单务合同和实践合同的特点;同时,郝某在接受“封子钱”时也没有与张某父母约定自己应负的相应对价。所以,张某父母送给郝某的20元“封子钱”不应被认定为劳务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