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转移存款2-锦州婚姻离婚律师李晓东

时间:2011-04-26 14:38:19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1.隐匿银行账户

  夫妻间由于相互信任的原因,平时并不会注意配偶开立多少银行账户。并且即便注意配偶持有多少银行的银行卡,但仍有可能只有存折而无银行卡的现象发生,比如定期存款是没有银行卡的。对于隐匿账户的行为,可从以下五种方法来找寻:

  (1)注意收集对方的银行存款或汇款凭条,这里有对方的开户银行及具体账号;
  (2)了解对方所在单位的工资代发银行及其他合作银行,对方的不同工资卡一般在这几个银行开户;
  (3)明确对方的开户行及账号后,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4)通过对方日常生活中购置大宗物品或不动产时的转账付款凭证,查实对方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5)注意对方抄录在纸条或笔记本中的银行账号,这类账号内的钱往往保密且数额不少。

  2.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在现实生活中常有以近亲属的身份开立银行账户的情形,最常见的是以父母或子女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以兄弟姐妹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也不少,当然,亦有以朋友名义开立账户的情形。这些情形,夫妻间可能知道,亦可能不知道。在离婚时,另一方往往不承认此事,给权益维护带着诸多障碍。对于以他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应对:

  (1)若知道配偶以近亲属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而在日常生活中近亲属亦承认的,及时把此类谈话录音、录像,谈话内容要明确具体开户银行及数额;
  (2)不知道配偶对近亲属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注意搜集配偶常用银行账户的转账情况,以找到另一账户的线索;
  (3)注意收集家中近亲属名义的银行存取款凭条;
  (4)查实到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的,出其不意找账户名义人核实,并将谈话内容录音、录像。

  3.将银行存款取出并隐匿

  了解到对方知道或担心对方知道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后,私自将存款取出;或者在日常生活中共用的银行账户的钱,即便是存于对方名下,在离婚前找借口或私下拿到对方的身份证明、银行存款凭证到银行将款取出后隐匿。然后声称该笔款已用于日常消耗或生意亏损,以达到侵吞的目的。为此,可有四项策略应对转移银行存款:

  (1)核查存款取出时间及取出数额,应对对方的辩解理由;
  (2)搜集对方的消费习惯证据,用于反驳对方的巨额消费可能;
  (3)搜集对方取款前后的活动范围,用于反驳对方的投资及其他消费可能;
  (4)搜集家庭的生活开支情况,及自己名下保管的钱款支付大额支出的事实。


执业机构: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锦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医疗事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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