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转移财产的法律规定和理解-锦州婚姻离婚律师李晓东

时间:2011-04-26 17:35:12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这里,对该条规定的“离婚时”内涵要正确的理解。        离婚时不应是一个时间点,而应是一个时间段。很显然,上诉案例二、三符合该条的规定,在起诉前一个月取走大量夫妻共同存款,而没有举出有力证据证明存款的合理支出去向,应认定为是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按此条规定处理。对于类似案例一的情况,应考虑其独自支取存款时前后夫妻感情状况,如果双方已经出现矛盾闹离婚纠纷,而且取走存款既不通知另一方,同时也不能举出证据证明其用完存款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建设等,仍可以认定为是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以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执业机构: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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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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