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冒用身份登记结婚判决3 -锦州婚姻离婚律师李晓东

时间:2011-04-30 10:20:03    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宜州市人民法院(2009)宜行初字第37号判决书

2.案由:民政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韦文枝。(系第三人韦文凤之妹)

委托代理人:邱勇,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朝军,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州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覃佩元,宜州市民政局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瑞光,宜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韦建芳,宜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

第三人:樊桂南。(现在某监狱服刑)

第三人:韦文凤。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良汉;审判员:陈忠强;代理审判员:刘颖。

6.审结时间:2009年10月19日。

(二)诉辨主张

1.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宜州市民政局于2008年6月23日依樊桂南和韦文枝(实为韦文凤)的申请,按规定为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为双方颁发了桂宜结字010803348号《结婚证》。

2.原告诉称

原告韦文枝和第三人韦文凤系同胞姐妹,2004年第三人韦文凤与第三人樊桂南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6月韦文凤与樊桂南到被告宜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韦文凤出具的身份证上记录的姓名等信息均是原告韦文枝的,但相片是韦文凤的。原因是韦文凤在申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时,由于文盲不识字,误认为原告的姓名即是自己的名字,导致派出所将其名字等信息误录为原告的。2009年2月,原告及第三人韦文凤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才发现该身份证上记录信息的错误。宜州市公安局北山派出所已对错误的身份证信息记录予以纠正,但韦文凤和樊桂南所领取的结婚证桂宜结字010803348号上女方的姓名等信息仍为原告韦文枝的身份信息,这种事实的存在,使原告由实际的“未婚”变成“已婚”,给原告以后结婚登记造成法律上的障碍。为此,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被告递交了《变更婚姻登记信息申请书》,请求依法纠正桂宜结字010803348号《结婚证》错误的登记信息。被告虽同意变更,但要求原告及两个第三人同时到场才能进行变更,而第三人樊桂南因刑事犯罪在柳城监狱服刑,被告提出这样的要求无异于拒绝原告的合法请求。原告认为,被告根据记录有错误的身份证信息进行婚姻登记,现公安机关已对错误的身份证信息进行了更正,被告应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相应变更。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为两个第三人办理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给两个第三人颁发的桂宜结字010803348号《结婚证》无效。

3.被告辩称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本案所指的被告的“作为”,前提是被告所属婚姻登记机处先存在“问题”,然后才能“纠正”,但综合本案所涉及的“韦文枝”(实为韦文凤)与樊桂南结婚申请的受理与登记过程,即知被告下属婚姻登记处无过错。两个第三人登记结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

执业机构: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锦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医疗事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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