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30 10:22:33 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该案应该作为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受理
案情:贾某原系山东省平邑县资邱乡人,1994年在平邑县资邱中学复读时因无应届毕业生学籍档案,便用该校应届落选退学生赵某的学籍档案、并以赵某姓名参加中考,同年贾某考入临沂卫校,未经赵某知道,贾某便将赵某的户口迁往临沂卫校。贾某1997年毕业分配到平邑县某医院工作,遂将赵某户口又迁至该医院落户。
2001年11月13日,贾某持该医院出具的赵某未婚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其身份证与未婚夫李某到平邑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平邑县民政局对贾某、李某所持的证件审查后给其发了结婚证。 2005年初赵某到平邑县民政局申请婚姻登记时,平邑县民政局告知赵某,赵某已于2001年11月13日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赵某为此向有关部门反映,经平邑县公安局调查,于2005年4月、5月分别对赵某和贾某的户口恢复了原样,并收回了贾某冒用赵某的身份证件。 而平邑县民政局以《婚姻登记条例》中未规定其有撤销婚姻登记权,不予撤销贾某手中的结婚证,这样赵某用其真实身份证无法进行结婚登记。为此赵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平邑县民政局颁发给贾某、李某二人的结婚证。对此案是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还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存有争议。分歧: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定条件:(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规定了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定条件是因胁迫结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