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30 10:23:37 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2003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仅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对胁迫结婚的,依当事人的申请行使撤销婚姻的职责。显然,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也不属于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因胁迫结婚的情形。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能否撤销黄XX与叶XX结婚登记的答复》(民办函【2002】129号)中甚至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等材料进行结婚登记后,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登记机关不予支持。” http://sws.mca.gov.cn/article/hydj/zcwj/200801/20080120010713.shtml 民政部关于张志仁申请撤销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