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笔记--锦州律师李晓东

时间:2011-06-08 14:29:57  作者:李晓东  文章分类:遗嘱继承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先死亡的继承人[j1] 的直系啊晚辈的直系血亲代替先死的继承人的这个位置来参加继承,分配先死的继承人的应登记上的份额。

条件

只能发生在法定[j2] 继承中间

 

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j3] 

 

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一般规定[J4] :

 

(一)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j5] 代位继承。 (二)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j6] 。 (三)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应视为第一顺序继承 (四)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j7] 。   b.  特殊规定: (一)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二)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三)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四)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a.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转继承指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J8] ,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份额成为自己遗产的一部分,由他自己的继承人继承。

 [j1]那么这里边说的这个继承人呢一般是指的是子女,被继承人一般指的是父母,那么晚辈直系血亲呢通常指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啊就是说白了就是子女先死,子女先于与父母死亡,然后父母啊之一或者父母双方,后死的那么在父母死亡之后由死亡子女的子女,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呢,他们代先死亡的父母的身份,代他们的地位,来参加他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的那个遗产的继承。但这个时候他不是以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名义继承的,而是以那个啊就是被继承人子女的那个地位来参加的,什么叫代位呢?就是由孙子女外孙子女代先死亡的子女的那个继承人地位,啊所以叫代位继承。

 [j2]第一个呢,代位继承只能在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间。遗嘱继承和遗赠不能适用代位继承。为什么不能适用呢?我们简单的解释一下,遗嘱继承吧他是遗嘱人死亡之后才能够生效的一种继承方式。就立遗嘱人他生前立了遗嘱了,这个遗嘱不能生效,啊成立了但是不生效,他是个死因行为,立遗嘱人死亡了,遗嘱人才能按照医嘱来啊这个继承人才能按照遗嘱人的遗嘱继承遗产。你如果继承人先死,立遗嘱人后死,那在继承人死亡的时侯呀,那个遗嘱就生不了效,等这个遗嘱生效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呢,那个继承人呢已经死掉了。啊就遗嘱指定的那个人呢他已经不存在了,因此不能够产生代位继承。遗赠也是这个道理,啊我们不再这个解释他了。

 [j3]也就先死的那个继承人啊是后死的那个被继承人的子女,不能是别人。配偶之间啊配偶配偶之间的这个先死后死不能够发生代位继承,兄弟姐妹之间也不能发生这样的代位继承。只有父母子女之间,当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时候呢,先死亡的子女的子女,才能够代位继承。啊当然代位继承他不受辈分的限制,啊有的时候这个四世同堂了吧,这个重孙子女都可以行有这个代位继承权。啊比如这个儿子死了,这个这个父母一直健康,啊一直身体很健康,然后儿子这个有一个遗孀,有一个这个丢下一个这孩子,啊他生前养了一个儿子。儿子呢又生了这个儿子,就说这个老太太有了孙子了,然后孙子又生了孩子,老太太有了重孙子了。啊结果在一次事件中间呢,啊孙子和他这个两口子都死掉了。啊比如说煤气中毒了或者这个汽车事故,孙子也死了就剩下重孙子了。那么最后老太太死的时后呢,重孙子可以跨过他的父亲,也就是跨过他的这个孙子,啊再跨过他的这个爷爷,啊去替他爷爷来继承他老爷爷的遗产。这就是不受辈分的限制的这个含义。

 [J4]退休工人阿雄,经营有方,颇有积蓄,阿雄与老伴生有一子阿男,一女阿静,二人都已成家另过。阿男有一女儿,阿静有两个儿子。阿雄与老伴身体较好一直与老伴单独生活,无需儿女的照顾。1999年阿静因病去世,阿雄因经不住失去女儿的打击,一病不起,不久也去世。阿雄死后留下房屋数间,存款数万元及名人字画若干。阿雄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将字画及房屋留给阿男,其余财产未作处理。而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阿男又遇车祸而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阿静因为阿雄早去世。阿静不能继承阿雄的遗产
B虽然阿男遇车祸而死,但仍能与其母亲平分承雄未作处分的财产
C阿男的女儿可行使阿男的遗产继承权,但房屋字画除外
D阿静的两个儿子不可以行使阿静的遗产继承权
A

 [j5]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 )有代位继承权。
A.父母B.配偶C.子女D.兄弟姐妹
[答案及注释]C,参见《继承法》第11条。

 [j6]1987年周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周某有二子一女,长子(1951年)死亡,生一子甲(1979年死亡),甲遗一女乙:次子(1967年死亡),遗一女丙;女儿(1982年死亡),收养一子丁。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第四代),已无继承权:乙、同伴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问谁有继承权?( )。
A.乙、丙、丁都有继承权B.乙、丙能继承,丁不能C.丙能继承,乙、丁都不能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答案及注释]A,见《继承法》第10条第3款第11条。

 [j7]遗嘱继承人不包括( )。
A.代位继承人 B.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C.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D.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J8]周某幼年时父母双亡,中年又丧妻,留下儿子周明和周爱娜。1991年冬,周爱娜患病医治无效死亡,接连的不境使得周某精神抑郁,卧床不起,不久死去。周某死时,留有遗产8间。遗产未经分割,儿子周明也不境遭车祸丧生。为继承这8间房屋,周某的女婿、外孙女与周某的儿媳、孙子发生激烈争执。女婿认为,妻子周爱娜和周明一样享有继承权,因男女平等,所以,他因得到其雪有权得到的4间房屋。周某的孙子认为他才是真正的继承人,因为他姓周,和爷爷是一个血脉,故应全部继承这8间房屋。一审法院判决由外孙女和孙子各得4间,二审法院判决8间房屋应先由周明和周爱娜各继承4间,然后,转由女婿、外孙女各继承2间;儿媳和孙子各继承2间。
根据《继承法》回答下列问题:
(1) 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正确吗?为什么?
(2) 本案应如何处理?

(1) 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都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A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周某的8间房屋本应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即周某的妻子、子女和父母继承其遗产,但其妻和父母早亡,自然不再对周某遗产享有继承权。而在周某的子女中,女儿先于周某死亡。《继承法》第11条规定。因此,周爱娜之妇享有对周某遗产的代位继承权。至于周某的儿子周明,他是后于周某死亡的,所以,他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可见,本案实际享有对周某8间房屋继承权的人是周某的外孙女和周某的儿子周明。
B周某的外孙女和周明各应继承多少份额呢?《继承法》第11条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据此,周明和周某的外孙女应各继承4间房屋。
C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周明所继承的4间房屋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周明死后,在他人他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又进行一次继承程序,即出现转继承问题。周明继承的4间房屋中的2间是其妻的个人财产,另2间才是周明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和儿子共同继承。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把应由周某儿媳和孙子的转继承当作代位继承;'二审法院把应由周某外孙女的代位继承当成了转继承,所以,两个判决都是错误的。
(2) 在本案中,对周某的8间房屋,先由周明和周某外孙女各得4间;然后,在周明死后所继承的4间房屋中分出2间归其妻所有,另外2间由其妻和独生子转继承各得1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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