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王*故意伤害缓刑案

时间:2011-12-15 14:51:47  作者: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庭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案卷,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就量刑提出如下观点:

一、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左手第4掌骨完全性骨折是二被告人直接殴打所致,该处伤害是在双方打仗过程中造成的。在王*的笔录中交待只是用用拳脚打被害人,并没有持械。“我只是用拳脚打的,打了有几分钟…”(见王*在公安机关的历次供述)被害人也证实被告人用拳脚击打自己(详见被害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根据实践及客观事实,仅用拳脚造成被害人手掌骨折的几率很小,且被害人对手掌的伤具体是怎样造成的同样语焉不详,仅陈述反正是二被告人打伤的,至于怎样打伤的,没有明确说明,“你的鼻子和手上的伤是被谁打的?”、“鼻子是小个(王*)用拳头打的。手伤我确定不了…”证人也没有看到这一过程。而根据证人田*证实:“司机又跑,两男子追打,司机又摔倒了。”结合被告人王*、于*供述及证人的陈述,可以判断被害人手掌骨折是在打仗中造成的,极可能是摔倒造成的而不是二被告人直接殴打所致。在庭审调查中,被告人王*同样作上述辩解。

 二、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事发当晚二被告人打车时等待很久没有出租车经过,这时被害人的出租车途经。二被告人要乘坐被害人的出租车,被害人提出车内有人不能拉乘,被告人王*认为被害人故意拒载引发其对被害人不满,遂发生口角。当时被害人已经知道二被告人醉酒,行为暴躁。如果被害人当时有容人之量不与二被告人争执,而理智地驾车离开现场,本案根本就不可能发生。诚然法律规定醉酒的人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害人作为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每天都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乘客,对待醉酒的乘客该如何处理应当有着丰富的经验,如果被害人能够再忍让一些,就不会发生这样的后果!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本次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在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是偶发犯罪且系初次犯罪,被告人在案发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表示认罪服法,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刘欣 律师

                                                            20**年*月1**日

执业机构: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黑龙江 哈尔滨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公司并购 罪与非罪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涉外仲裁 工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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