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09 13:49:30 作者: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闫**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庭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案卷,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闫**犯抢劫罪、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仅就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抢劫罪辩护意见:
根据案卷证据及被害人闫**的供述可知,抢劫的犯意不是闫**提出的,被害人的头部也不是闫**打伤的。根据被害人王*的笔录证实,“其中一个个稍矮的穿黑衣服的男生把我弄倒在地,然后另一个男生用砖头打了我头几下…”(见卷二第29页王*笔录),闫**的体态特称较矮,可见被害人头部的伤是由另案被告人**用砖头造成的。
一、 盗窃罪辩护意见。
1、盗窃变压器案。被告人闫**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在羁押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主动交待伙同武**盗窃变压器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闫**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盗窃电动车案。被告人闫**出于自用的目的,盗窃了被害人的电动车。到案后,闫**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现赃物已经被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三、被害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
综上,恳请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闫**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刘欣律师
20**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