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修*故意伤害缓刑案辩护词

时间:2012-02-09 13:57:47  作者:哈尔滨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修*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修*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根据庭前查阅案卷材料及通过刚才的庭审,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修*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现提出对修*从轻处罚的几点意见。

一、被害人腹部的伤不是被告人修*造成的。根据本案同案被告人逄**的供述:“修*告诉我说用刀扎被害人腿部两刀。”被告人修**本人供述,被害人腿部是被他用刀扎伤的。被害人陈述:“他俩一起过来的,他俩都捅我了。”(见卷2第26页)本案证人王**在二次笔录中均证实:“…阿*和他朋友就拿刀捅许**…”(见卷2第32-33页)、“…我看到他俩擦刀上的血…”、问:“你看到他俩都拿刀了吗?”答:“我看到他俩都拿刀了…”(见卷2第35页王**的证言)。通过以上证据可以证实1、当时二被告人都拿刀伤害了被害人,2、被害人腿部的伤是修*造成的。3、被害人腹部的伤不是修*造成的。

二、   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修*19**年*月*日出生,犯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在其母亲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修*具有如下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能够主动、全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确有悔罪表现。

2、被告人系初次犯罪,犯罪前没有前科劣迹。且被告人现为**学校学生,因为一时冲动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希望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修*判处缓刑,以便其能够完成学业,回报社会、家庭。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可以采纳。

 

 

 

               辩护人: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刘欣律师

                           20**年  *月 *  日

执业机构: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黑龙江 哈尔滨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公司并购 罪与非罪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涉外仲裁 工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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