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29 19:48:07 作者: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因购买商品房产生纠纷,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交付1万元订金,后因故该交易未完成。现原告方主张退换订金款,被告方拒不退还。
1、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依法存在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双方约定的订金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定金性质。如上规定,如果双方对交付款项的性质以作约定,根据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的原则,则以双方约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