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19 18:33:58 作者: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简单理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有劳动无关系,而与用人单位则有关系无劳动。
我国现阶段,多数普通劳动者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对法律、法规更是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在这部分劳动者中,认为只要给谁干活,自己就是谁的职工就应当由谁为自己付工资,缴社保。
在劳动派遣制动正式写入法律之前,这种理解是没有问题的,即便用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同样认可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在2008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这种说法已经有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一下通过笔者办理的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
彭某原系某大型企业的工人,一直在该单位工作,用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末,彭某与“单位”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而用工单位居然变成了彭某从未听说过的另一家公司。包括彭某在内的劳动者向单位提出质疑,称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而单位的态度非常坚决及强硬,不签立即走人。为了能够保住这份来自不易的工作,多数人选择了违心签了字。但依旧在原来的单位工作、领薪水。后彭某因单位无故罚款与单位发生争执,继而被单位解职。后彭某为维权申请劳动仲裁,诉争焦点集中就彭某与谁存在劳动关系上。
如果本案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处理起来相对简单,只需分清彭某与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可。而随着劳动派遣制度被写入法律,本案就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仲裁庭最终认定彭某与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彭某的仲裁请求。劳动者彭某不服劳动仲裁机关的裁决,依法起诉。本案正式进入诉讼审理阶段。
事实如此清晰的案件,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何以被驳回?事实上,劳动者彭某已经与案外人签订了劳动派遣合同,即与原单位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而笔者通过查阅不同地区的判例,发现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承认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彭某虽然与案外人签订了劳动派遣合同,但由于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并非其只是意思表示,所以其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在法律上存在表意不真实的情况,但是由于劳动争议案件证据掌握情况的特殊性,劳动者很难有确切的证据证实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的胁迫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但是胁迫的事实还应当由劳动者举证证实。
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及法律知识的增强,劳动者维权案件逐步增多。劳动派遣制度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是一柄双刃剑。应当通过专门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劳动派遣的具体适用规则,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刘欣律师于2012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