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01 08:26:19 作者:哈尔滨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例1、李某在上班途中被范某驾车将腿部撞伤。后双方协商由范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6378元。
律师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事故责任人归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在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应当先行主张向侵权方求偿,只有赔偿不足或者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可以按照黑政发〔2011〕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案例2、张某是某肥料厂职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日,张某受单位指派前往某地拉设备。张某没有驾照操作不当加之路况不好,张某驾驶的王某的农用车侧翻致张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鉴定,农用车的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问题,张某对事故负全责。后经协商农用车车主一次性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0万元。
事发后,张某家属找到张某单位,要求认定工伤。
律师观点:
案例2、张某与肥料厂虽无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事实存在。
张某无证驾驶致自己遇车祸死亡是结果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张某无证驾驶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行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况。
根据法无禁止的原则,该行为没有被排除在法定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况中,依法应当认定张某因职务行为死亡的结果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张某的家属有权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工伤并依法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因张某在死亡后已经得到10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在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应当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