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04 14:50:19 作者:哈尔滨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刘欣接受被告王*委托,担任李*诉其借款争议代理人。根据事实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诉称的事实不存在。原告诉称被告于****年*月*日向其借款**万元的事实不存在。实际情况是被告因生意往来先后于****年、****年二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
二、原告诉称曾多次向被告索要**万元欠款,而事实是原告多次公开对被告称借条早已被其撕毁,原告也从没有向被告索要过欠款。
三、 诉请事实不清。欠条在法律上与借条不可等同。
四、被告父亲曾因**问题向原告出具过欠条一张,因为当时原告态度极为强硬,被告在非真实意思表示下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因为被告当时情绪激动加之时间跨度较长,被告已经记不清欠条的具体内容。另外原告不止一次向被告表示欠条已经被其亲手撕毁,因此无法确认原告提供的欠条是否是被告当时所书写是那张。
综上,原告起诉称被告欠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刘欣律师
20**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