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08 20:33:38 作者:哈尔滨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法律索引
劳动法司法解释(二)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6〕6号
【发布日期】2006-08-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起 诉 状
原告:张* 男 **年*月*日生 住**市**区5-*号
被告:哈尔滨**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住**区 法定代表人:毕* 职务:经理
被告:王* 女 被告单位会计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共计*万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2***年*月受聘于被告单位任工程师。2***年被告公司经理提出降低原告工资,原告不认可。后双方就以前拖欠张*的工资达成协议(内容详见证据3)。当时约定待**厂货款到账后即支付原告工资款,协议书经被告单位经理认可,会计王*签字确认。同年*月上述款项已到账,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工资。经原告多次所要未果。
现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依法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万元。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案件原则上依法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即仲裁是启动诉讼的必经程序。而本案作为拖欠工资款而不涉及劳动关系争议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所以在本案中,张*可以直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