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

时间:2011-01-04 21:20:43  作者:哈尔滨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罪名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或者银行款项,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表现行为: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案例:

案件一:

乔某冒用他人名义恶意透支案 乔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六张,通过POS机提现手段,恶意透支达135,000元。后经公安经侦机关对乔某立案侦查,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乔某刑事拘留。案发后,乔某的亲属委托刘欣律师担任乔某的辩护律师,经过多次会见嫌疑人并通过在法院查阅全案卷宗后发现,缺少相关银行催收情况的证据。通过刘欣律师的努力,法院对刘欣律师的意见予以采纳,乔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件二:

 陈某某恶意透支案

 陈某某曾在某银行信用卡部工作,工作期间为张某、苏某办理了信用卡各一张。后二人分别向陈某某提出要求办理销卡手续。陈某某口头答应了二人的请求,却利用其便利条件冒用该二人名义先后恶意透支达4万余元。二受害人在“销卡后”收到银行的对账单及催缴通知,遂联系陈某某要求立即办理销卡手续并偿还透支银行的款项,陈某某一直以手头紧过几天归还为由推脱。后二被害人无奈报案,陈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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