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06 19:34:38 作者:哈尔滨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张某某与其哥哥张某到歌厅唱歌,因结账与歌厅服务员发生纠纷,张某某的哥哥被歌厅人员打伤。张某某报警,民警出警后因张某某的哥哥醉酒,与民警发生争执,张某某为防止事态扩大,制止民警的不规范执法行为。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刘欣律师出庭辩护,以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张**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在一审阶段的诉讼活动。现辩护人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张**犯妨害公务罪的定性存在异议。
一、 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存在,辩护人认为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起诉书中指控张君琦也撕扯警察将程**推倒,这与事实严重不符。
本案的事实是:被告人从卫生间出来后看到他哥哥被**歌厅的服务员打倒在地,张**见状后立即拨打了110报警。**派出所的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出警来到案发现场。歌厅服务员李**证实:当时和他(张*)一起去的朋友,有一个穿橘黄色T恤的男的(张**)说没事就起来,但穿白色T恤的男的并没有听他的,还在地上躺着。(见笔录第29页李**陈述)由此可见,张**在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否则他就不可能打110报警。既然他主动报了警,主观上他是要通过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他没有必要在报警后又去妨害警察执行公务,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明显违背事实与常理。
从客观方面来看,除了本案中除了所谓的被害人即**派出所的民警程**自己陈诉外,歌厅的三名服务员证实 :“同时穿橘黄色T恤的男的一直在拉警察,还告诉警察别动手”。(见笔录第30页)而二名民警的陈述相互间存在矛盾:程**在笔录中称穿橙色T恤跟我撕扯的人叫张**,他并没有说过张**把他推到在地。而与程国锋一同办案的民警张玉国在第一次笔录中没有说过张君琦推到程国锋,而在第二次笔录中却称:他(张君琦)先是将我同事程国锋扒拉到一边,后来又将程国锋推到在地了。”(见笔录18-22页张*国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在法律上属于孤证且存在明显漏洞。而张**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中一直供述他没有打警察,警察打过他哥哥,张**的多次供述内容均一致,供述非常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与被害人的陈述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不能因为所谓的被害人是警察就对被告人的辩解一概抹杀,而必须要经过客观验证。
二、本案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直接证明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证据的歌厅内的监控录像无故缺失了8分钟,对此歌厅老板赵*双称:“当时我让服务员贾**拿着电脑的主机到*的**刻的光盘,可能因为机器老化的原因所以出现了卡机的情况。”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收集证据的工作应当有公安机关进行,歌厅应当将监控录像的内容交给公安机关处理,根本不需要由歌厅自行去教化刻录光盘,歌厅老板赵*双的陈述没有任何可信性而言,根本就是在说谎。而**歌厅的另一名服务员李**在公安机关称,她用手机录下了案发的整个过程,但公安机关的办案人让其出示该份证据时 ,她称录像被删除了。(见笔录第34页李**的陈述)李**还证实:“同时穿橘黄色T恤的男的一直在拉警察,还告诉警察别动手”。(见笔录第30页)。为什么这二段记录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这么有默契地同时灭失掉了,是巧合还是有人人为地对毁灭掉了这二份对被告人张**有利的证据。结合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我要求调歌厅的监控录像看看是谁打我哥了,那个警察说:我说监控好使就好使,说不好使就不好使。”(见笔录第12页张**的供述)综合上述证据情况,可以认定是派出所的民警人为地隐瞒了这段8分钟监控的内容。就这一事实,恳请合议庭能够给予充分的重视。歌厅老板的陈述严重违反事实及客观规律,根本就是在说谎。对于任何一个案件做出判断,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
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本能的自救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在民警殴打其哥哥时上前拉架,目的在于不让民警殴打他的哥哥。从主观目的及客观行为上均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及行为。如果被告人根据本案的证据证实,张君琦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推倒民警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被告人不在公安机关深究警察打他哥哥的事实,侦查机关为了掩盖民警打人的事实,人为地将这起普通的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把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有意违法地追究被告人张**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试图证明被告人张**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的证据存在多处不合情理的矛盾之处,故而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构成妨害公务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恳请合议庭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依法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辩护人: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刘欣 律师
20**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