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成立业主委员会?

时间:2011-08-10 12:38:32    文章分类: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2年。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
执业机构: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闵行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国际贸易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卢亚恒律师 > 卢亚恒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