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28 21:25:0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离婚现象屡见不鲜,离婚纠纷产生的原因也很多。那么,夫妻感情破裂未举证,证据不足是否要承担什么不利后果呢?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夫妻感情破裂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贺某某于1994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被告于1996年4月29日生长女张某某,又于1999年5月28日生长子张某某。原、被告婚后为生活琐事口角,但未分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表示以后多理解关心原告,希望原告放弃离婚请求。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在卷,并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此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证据不足要承担什么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为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夫妻感情破裂未举证,原告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夫妻感情破裂并不属实,也就不可能离婚。
以上就是夫妻感情破裂未举证,证据不足要承担不利后果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夫妻感情破裂举证相关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