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01 00:06:18 作者:南京婚姻律师朱宏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件事实: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何某甲于2006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生育一女何某乙。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2008年12月18日,原告陶某某购买了坐落于梅河口市海龙镇某花园的X号门市房,首付款4万元,并以其名义在开发商吉林省煤田某一0二勘探公司备案,并于2010年5月26日付清尾款91860元,同日,开发商将该门市房备案所有权人由原告变更为原告的父亲陶某,此次变更登记未得到被告的同意,该门市房至今未在房产部门办理正式产权登记。原、被告于2013年7月4日以被告名义购买了坐落于梅河口市海龙镇某小区、建筑面积为92.93平方米的住宅楼一处,该房屋至今尚有尾款11.5万元未支付;原、被告认可该房屋现市值22万元。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陶某某与被告何某甲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
律师说法:不主张共同财产就等于放弃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本案中,关于原告提出的出售某小区房屋的卖房款22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的问题,因该房屋并非原、被告所有,故该房款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此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坐落于海龙镇某小区的住宅楼的分割问题,该房屋系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市值22万元,因被告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原告未对房屋主张所有权及居住权,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即该房屋归被告所有,尾欠房款11.5万元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应给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数额以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原则,以给付5.5万元为宜。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虽不主张,但还是要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来判决。
以上就是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不主张共同财产不等于放弃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